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资讯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6-07点击数量:40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专门人才。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病休学生的待遇,需回家或原单位医疗。自批准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所在地。

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两个月之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需交最后三个月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申请入学,由学校医务室复查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时缴费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交缓缴申请。缓缴期自开学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学校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审批手续。被批准缓缴者,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可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未获批准者,自接到未批准审批决定后,必须在两周内缴费,缴费后学校予以注册,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超过规定时间未缴费者,不得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五级记分制,或合格、不合格的两级记分制。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评定:课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实践教学课时占总学时50%以上),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总评的60%,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总评的40%;其他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课程考核总评的5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出勤率达不到要求者,体育成绩不予及格。

实习实训的成绩评定根据实际情况以五级记分或者百分制记载。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给予补考,补考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或合格计,不及格按实际考分计。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允许参加该学期的补考、毕业前补考及毕业两年内参加跟班补考。

1.学期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上学期期末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2.毕业前补考:对毕业班在第一到第五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第六学期五月的第二周,安排毕业前补考。

3.毕业后两年内补考:由要求参加补考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申请补考表格,可参加学业期跟班考试或参加每年五月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备注栏予以标注。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学期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请假(病假应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单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医务室审核,交教务处批准,作为缓考处理。无法在考前到校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事先电话告知辅导员,教务处记录备案,但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办理者,作为旷考处理,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缓考者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若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期中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80%

第十一条 英语、体育(除伤残外),两课、实验实训类课程一般不实行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制定创新创业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按学校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重修

第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与教学计划的课程不能冲突。

第十八条 申请重修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学期的开学第一周,由重修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 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考核。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申请缓考。缓考须在开考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章 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相应的课程(英语四六级证书除外), 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其免修对应课程。课程的成绩按证书所标对应的等级或成绩记载。

2. 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单(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培养计划中设置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一致,采用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该课程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同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以成绩单上成绩记录。

3.复学、转专业、留级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予免修,成绩以已修课程原成绩记载。

4.学生因残疾、严重疾病后遗症、体弱、慢性疾病及其他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学校保健站审核,由体育教研组确认,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须开具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科目的训练,不可申请免修。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将本系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连同申报表、附件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

1.学生到系办领取“课程免修审批表”,据实填写并报系部审核;

2.审批表连同课程成绩证明或相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及授课教师,并由课程教师进行网上登分。

第二十三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通过等级考核的,若是合格则以60分记,若良则以75分记,若优秀则以85分记。

第五章  学制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三年制的基本教学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包含休学、留级),因参军保留学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创新创业休学者,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为七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设置和要求,确定课程的授课时数和课程的学分;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职业素质教育模块、职业基础教育模块、职业能力教育模块、职业实践教育模块、职业拓展教育模块、职业人文模块。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必须通过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1、一学年连续两学期经过补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者;

2、两学年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5学分者。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实行留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并全额缴纳学费,学校对其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跟原班级试读。

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年级上构成第二次留级时,可劝其退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方准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个别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学习困难或其他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难以继续学习者;

3、入学一学年后,跨学科转专业者必须作降级处理。

4. 一旦转入新的专业,必须修完该专业的所有课程;

5.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 其他特殊原因。

7、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有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提出意见,转出和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五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至七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进行治疗、休养,一学期停课时间连续达总学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关于在册学生就医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某种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有关有效证明或文件,并经学校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则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复学后,休学前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5.因教学计划的变更,使复学学生有个别课程没有修读,可申请补修;

6.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需有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审批表》,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所在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学校提前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仍有不及格课程,均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五月份的第二周进行,全部课程及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若仍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长学业一年,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

第五十条 毕业实习(设计)报告和体育不及格的不能毕业;结业后可补作毕业实习(设计)报告、体育参加补考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后可在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补考,全部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全部及格者或逾期未参加补考者,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结业换毕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的3月初、6月初、9月初,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公告时间为准。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于20176月修订,于2017630日前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并向学生公布,自20179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